A. 从教育发展史来看,教育的目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不断变化,大致上有两种倾向教育目的:①强调教育的社会制约作用,主张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②强调人的自我发展,认为应从儿童内在的自然潜力出发来考虑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的构成: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居于第一个层次教育目的,它是由国家提出来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本和教育法令中。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居于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1、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立。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它是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决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教育任务,必须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
2、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才能制定出符合要求的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又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而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教育目的的意义和作用:
1、导向作用:为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育活动指明方向。
2、激励作用:激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3、评价作用:是衡量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以此为依据评价教学工作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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