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收容教育,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你好,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1993](国务院令第12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它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经所长批准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收容教育。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依此看,春节不可以请假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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