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的法制名词收容教育,现在已经不存在。就当时的历史概念而言,意思是对有一般治安违法行为,甚至没有治安违法只是公安机关认为有影响治安可能,或因身份不明的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当时各级公安机关都设有专门的收容场所,叫“收容所”。收容所虽然也要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比拘留所、拘役所要宽松得多。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成员被限制的很死,很不容易离开原户籍地,那时候公民没有身份证,公民外出必须持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否则,在车站、码头、旅社都会被查扣,将你冠以一个“外流人员”而“被收容审查”。由于收容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人身权很容易被侵犯,所以,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多年以前,这种收容制度就已经被取缔了。
有点区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场所叫劳教所管理不是很严格,而坐牢的场所叫劳改场管理就很严格了。
就是去收教所关半年收容教育。
收容所即收留生活无着或处境困难者的机构。不是针对犯罪人员的。。。您说的可能是收容教养或者收养教育:对于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收养教育: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6个月到两年)。 而坐牢就意味着收到了刑事处罚,比如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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