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收容教育该废除了吗,派出所自作主张。限制人身自由不合法?

原创 hacker  2021-06-15 08:55  阅读 173 次浏览 次

收容教育该废除了吗,派出所自作主张。限制人身自由不合法?

收容教育暂时还没有被废除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8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
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第9条,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呢?

  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收容教育。1982年,公安部中指出,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收容教育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对收容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两者的目的和途径以及对被教育对象的实际效果而言,没有什么差别。中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的“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
  即使,当初制定该办法时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当时的行政法理论上还未将其准确定性罢了。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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