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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