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由哪些法律规定的?
关于受教育权只有宪法中有这么一句话: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
目前我国只有一例关于受教育权受侵犯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仅有的用宪法判决的案子,不过最后该案判决被撤销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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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体现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防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后果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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