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矗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有哪些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受教育权、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公民受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权利,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权利,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权利,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
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有何不同
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的不同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使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比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1、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4、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5、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学生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三、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1、们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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